國民年金之65歲以上排富條款

國民年金法

五、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過去領取這些津貼時都有「排富條款」─如有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1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在500萬元以上者,即不能領老年給付。因此有許多人因排富條款而不能領敬老津貼。

如今,兩項敬老津貼納入國民年金後,因為國民年金排富條款的規定放寬為,如果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但是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或是該房屋土地是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400萬元。

由於國民年金多了「得扣除400萬元」條件,只擁有一棟房子且目前屬自用的人,就可扣除400萬元後仍符合「近1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下,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在500萬元以下者」,就可取得老年年金的給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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